本报讯(记者 韦薇)市民李先生在南梧路一家超市购买某品牌黑芝麻糊,因为外包装上没有标明黑芝麻糊的含量,他将超市所属的南宁某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日前,兴宁区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南宁某贸易有限公司退回12.8元购物款及1000元赔偿。
去年8月11日,李先生到超市购买一袋240克装黑芝麻糊,花费12.8元。外包装背面配料标示为大米、白砂糖、黑芝麻、麦芽糊等,外包装背面还标示有“选用黑芝麻、大米、花生等为原料精制而成”等字样,但并未标示黑芝麻的含量。于是他将超市所属的南宁某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李先生认为,该产品没有标注黑芝麻的含量,违反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进行了规定,即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涉案产品属于预包装食品,其外包装标签多处以文字或图形方式强调突出涉案产品含有黑芝麻成分,但是涉案产品未标示黑芝麻含量,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针对该品牌黑芝麻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应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购物款12.8元并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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