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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审,拟增加部分新规定 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别拖延验收合格三个月内须移交

来源:南国早报 2018-07-24 16:07   https://www.yybnet.net/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7月23日,《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南宁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新增部分规定内容,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管理条例》,并将特殊教育学校纳入用地保护范围。

据介绍,根据此前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目前面临的问题不仅仅是用地的保护问题,规划不合理、配建不足以及住宅建设项目不按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等问题也十分突出。针对这些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对住宅小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提出了建设条件、时序等要求,而且这些规定属于建设管理范畴,也已超出了用地保护的适用范围。条例的修改是否增加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的内容,针对旧城改造的学校规划建设等重大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法制委建议常委会重点审议。

目前,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按规定要求移交的现象比较普遍,也是南宁各城区反映最集中的问题。参照外地的立法经验,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对应规定,对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的时限、建设资料、产权登记等作出具体规定。如明确规定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将校舍、场地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为防止教职工住宅挤占教学楼建设用地,修订草案拟明确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及其他与教学活动无关的建筑或其他设施。对教职工住宅楼的旧房改造问题,有意见提出,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学校的教学区和教职工生活区没有分开,有些教职工住宅楼已经很破旧,对于政策允许的教职工住宅楼改造应该予与支持。法制委员会在调研时,发现不少学校对这个问题表示关切。

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建议表述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及其他与教学活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国家或自治区允许建设的危旧房改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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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记摄影圈2018-07-24 00:00
评论:(《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审,拟增加部分新规定 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别拖延验收合格三个月内须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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