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能获得哪些实实在在的利益呢?这一点备受科技工作者的关注。7月27日下午,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提高科技人员奖励比例、保障相关人员的收益以及明确了奖励期限等内容。
目前,在我区实践中,科技成果转化存在对科技人员奖励制度不完善,激励政策落实不到位、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等情况。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为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条例从几个方面明确了激励制度。
例如,上位法规定,关于科研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比例不低于50%。条例明确提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最低奖励力度,将奖励的最低比例从国家上位法的50%提高到70%。
条例打破了职务科技成果奖励单位工资总额限制。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受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也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为保障对科研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相关人员收益,条例明确,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管理服务人员。此外,规定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领导,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奖励。
条例明确了奖励报酬支付期限。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在管理制度中规定奖励支付期限,也未与相关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之日起一年内进行奖励;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或者变更前完成股权奖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为鼓励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消除后顾之忧,条例建立了免责容错机制。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不纳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除单位负责人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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