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梁静 实习生 黄秋艳)雷女士在南宁终点站肌肤健康管理中心长湖店(下简称终点站长湖店)做面部护理,其花费1960元,购买了两盒产品。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产品在购买时就已经过期。日前,雷女士打进本报热线5530111,讲述她遇到的糟心事。
雷女士称,她是终点站长湖店的老顾客,一直在该店购买护肤套盒。去年10月,她以980元/盒的价格,购买了两盒“百年吴越3D魔力膜”的产品,共支付1960元。此后,该产品放置于店内使用。
今年年初,雷女士将“百年吴越 3D魔力膜”带回家使用,意外发现,两盒产品已经过期。该产品包装盒上的出厂日期为2015年8月,保质期2年,其使用期限为2017年8月前。而雷女士在去年10月购买,该产品已经过保质期。
8月2日下午,记者跟随雷女士一同前往终点站长湖店。在青秀区长湖路18号中天世纪一层铺面,已找不到终点站长湖店的踪迹,原店铺被一家小型超市取代。据物业介绍,终点站长湖店早在今年5月关门停业。
8月3日上午,记者电话联系上曾参与这一事件处理的百年吴越品牌销售方李女士。李女士说,事发后,总部派她到南宁核实情况,她通过询问店长得知,治疗师当时没有注意看,误拿了过期的产品给雷女士。事发后,长湖店曾与雷女士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记者了解到,南宁终点站肌肤健康管理中心在南宁还有多家门店。终点站五象店的工作人员表示,雷女士可以继续到任一家门店消费。对此,雷女士表示,事发后,其对终点站已经失去了信任,要求店家对过期产品予以3倍赔偿。另外,还有大约7000元的护理未消费,也要求一并返还。
那么,雷女士的要求是否合理?记者咨询了广西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廖玮。廖玮律师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廖玮律师说,商家若售卖了过期产品给雷女士,其行为已构成欺诈,雷女士可以要求商家给予相当于该过期产品销售款3倍的赔偿。至于其他未消费的金额,雷女士可以与商家协商处理。考虑到在这一事件中,终点站长湖店已经关门,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因此雷女士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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