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聂凯)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某村已婚女子梁某与他人同居生子,还到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覃某离婚。面对丈夫出示的计生部门处罚证据,梁某称当事人不是自己。近日,兴宁区法院五塘法庭向在离婚诉讼中作虚假陈述的梁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对梁某处以1万元的罚款。
今年7月,梁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丈夫覃某离婚。庭审过程中,覃某指出,因为梁某与他人同居生子导致两人感情破裂,且梁某对两人的女儿不闻不问。他要求梁某支付女儿2007年4月至满18周岁期间的抚养费,以及梁某因婚外情对他造成精神伤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此,覃某提交了兴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立案审批表,证明梁某因与他人同居并违法生育子女被计生部门处罚的事实。
对于丈夫覃某提交的证明,梁某矢口否认。她表示,该审批表上的名字不是她本人,她也没有与他人生育过孩子。
兴宁区法院向五塘镇计生所及五塘派出所调取了兴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立案审批表及出生登记人员名单,显示梁某于2010年生育一子并于2014年12月在五塘派出所登记入户。面对法院调取证据,梁某仍拒不承认其婚外同居生子的事实。
法院认为,梁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罔顾客观事实、虚假陈述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常开展,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支出,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对梁某发出《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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