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李燕整理
刘先生问:2010年,我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在南宁某大学工作的何老师。何老师有一套内部单位指标集资房要转让,他就与何老师签订协议,约定以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购买何老师的该套单位集资房,但因为该房子是单位集资房,要等到何老师得到房产证五年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给他。协议签订后,他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房款给何老师。该房子建成后,2012年,他对房子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近年来,南宁的房价一再上涨,何老师反悔了,称不办理房产证也不过户给他。请问该集资房买卖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林剑律师解答:针对单位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市场运作房转让纠纷案件,2013年11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解答规定。根据该解答中的规定,单位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市场运作房转让纠纷,应当根据签订合同时出卖人是否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合同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合同的效力:(一)如果签订合同时,出卖人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一般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如果签订合同时,出卖人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还应当区分转让行为是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前还是在之后,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之前的,一般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之后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而本案,刘先生与何老师的转让单位集资房是在2010年,因此,他们之间签订的这个合同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的。为维护交易安全的稳定和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刘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裁判确认双方的协议有效,该集资房归刘先生所有,何先生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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