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夙伟
南宁市的刘女士银行卡在手上,却被人在境外盗刷6000余元。索赔遭拒后,刘女士将某银行南宁支行告上了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开区法庭。近日,法院判决:银行未尽责任,全额赔偿刘女士。(12月25日《南国早报》)
法院认为,金融机构向储户发放的银行卡,是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的基础性保障。在没有证据证实刘女士存在恶意透露密码或与他人串通进行盗刷的情形下,银行应就与刘女士达成的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承担存款损失的责任。
这起判例,有三个看点:其一,防范银行卡被盗刷,于客户并非法定义务更非责任。客户既然选择了银行的产品,银行有责任保护储户银行卡的资金安全。其二,银行应有能力防范“高科技”犯罪。万一有盗刷发生,银行应有相应的管理手段及时截获资金。因此,储户资金被盗频频发生,根本原因在于银行管理不善和技术不到位。其三,对于盗取发生后,银行方面动辄以储户“未能尽到安全义务、妥善管理使用银行卡”为由,把责任推给储户,应明确银行有举证的责任,没有证据则不予采纳。
这起判银行“全赔”的案例,既还了储户安全感,也给银行方面提了醒。在银行业竞争白热化的形势之下,银行必须从管理上和技术上始终保护客户的存款安全。否则,客户的损失,只能全部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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