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在流动仲裁庭上签收仲裁调解书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供图
4月29日上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三次开庭调解一起工亡待遇争议案件,并启用流动仲裁庭,经过调解达成协议:某装饰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小陆等6人其直系亲属因工死亡待遇共计80万元。一个案件,为什么要开3次庭?为什么要启用流动仲裁庭?案件难点在哪?
员工高空坠落死亡
家属追讨工亡待遇
去年10月18日,小陆的父亲(以下简称陆父)在南宁某房地产项目的大堂安装照明线路时,不慎从脚手架坠落,陷入昏迷、全身抽搐状态,随后被救护车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治,陆父系因高空坠落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70多天,花了49万余元的治疗费后,陆父因伤势过重于去年12月27日去世,小陆和家人陷入悲痛之中。在此期间,一家公司为陆父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并向其家人支付生活费。
由于陆父受伤后一直昏迷,家人不了解是哪家公司聘用了他,也不清楚为他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和向家人支付生活费的是哪家公司。家里的顶梁柱没了,怎么维权?找谁赔偿?小陆和家人一筹莫展,无奈之下,今年1月小陆找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寻求帮助。仲裁委找到了项目的开发商某集团公司,了解到项目的承建施工单位是某装饰公司,也正是该公司支付了陆父的全部医疗费49万余元、丧葬费3万元及小陆家人的生活费1.7万元。
今年1月14日,小陆和奶奶、妈妈还有3个弟弟妹妹同时作为申请人,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陆父与某装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其支付陆父工亡待遇80万元,并申请案前调解。
因赔偿产生分歧
三方调解陷僵局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小陆等6人的仲裁申请后,立即开启“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对该案进行调解。
在第一次开庭调解中,仲裁员经调查得知:陆父并未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未为其交纳工伤保险费。该装饰公司以双方劳动关系存疑,且陆父的死亡尚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亡为由,拒绝支付其工亡待遇。
在调解中,仲裁员详细向某装饰公司释明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装饰公司表示陆父是在其承建的施工项目中,工作时不慎坠落受伤,可以支付工亡待遇。可因双方主张的补偿数额差距太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第一次调解失败。
此后,仲裁委与项目开发商某集团公司联系,请其协助调解。在第二次调解中,仲裁员比照现行的工亡待遇标准计算补偿金额,申请人小陆等6人、某装饰公司、某集团公司三方达成补偿80万元的协议。但两家公司又由谁来支付补偿款?某集团公司认为80万元补偿款可由自己先行支付,再从与该装饰公司结算的工程款中扣除。而某装饰公司认为应先结算工程款,再由自己支付给小陆。两家公司僵持不下,调解再次失败。
流动仲裁庭成功调解
家属获补偿80万元
为尽快促成调解,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启用流动仲裁庭,并于4月29日早上直接到事发项目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某装饰公司于今年5月9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小陆等6人其直系亲属因工死亡待遇共计80万元。仲裁员当庭制作仲裁调解书,于当日送达双方当事人。
虽然案件办结了,但其中的法理值得注意:该案中,因陆父未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申请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缺少劳动合同这个关键证据,且陆父已死亡,家属不清楚也难以提供相关证据,将面临较大的维权难度。而用人单位某装饰公司因未为陆父交纳工伤保险费,依法需承担因工死亡的全部责任,需“自掏腰包”补偿家属80万元。
在此,南宁市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醒: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费而减轻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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