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斯通讯员孙晓梅)32只活体穿山甲移交救治,结果却先后死亡,为此,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将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与疫源疫病监测中心作为被告,自治区林业局作为第三人,一起告上法院。5月6日下午,南宁市中院公开审理该案。该案是该院受理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中国绿发会称,2017年8月18日凌晨1时,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与疫源疫病监测中心(下简称监测中心)接收了一批被查获的走私入境的穿山甲,共34只,其中32只活体,2只死体。该中心将这些穿山甲接回到基地救护检疫场,并进行救治。经过30天的隔离检验检疫期后,有24只穿山甲死亡。截至2017年9月17日,仍有8只穿山甲存活,而该监测中心违反相关规定,并没有提出放生方案报自治区林业局批准,导致8只检疫期满并检疫合格的穿山甲最后也死亡了,造成生态损失。
中国绿发会请求依法判令该监测中心赔偿8只穿山甲死亡所造成的生态损失,对其过错行为而导致的破坏生态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该监测中心辩称,由于涉案的穿山甲在移交前后并未进行检疫,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涉案的穿山甲存在检疫合格的事实。其在救护穿山甲的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程开展工作,救护程序及行为没有过错,请求法院驳回中国绿发会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被告的行为与涉案的穿山甲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存在过错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当天,南宁市中院采用“3+4”大合议庭模式审理案件,即合议庭成员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该案是《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该院首次组成“3名审判员+4名陪审员”的7人大合议庭审理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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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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