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记者/奚振海)2月10日,自治区药监局、自治区医保局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即日起广西辖区内所有零售药店(含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下同)在销售发热、咳嗽药品时实行登记报告制度。通过发挥全区零售药店网络覆盖优势和早期监测作用,对疫情实施全面排查和精准摸排,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通知要求,所有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做好信息登记,并实行日报制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零售药店,及时责令改正,并与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年度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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