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记者从南宁市司法局获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下简称《决定》)已于3月1日起实施。《决定》重点对《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中有关证明事项的规定作出修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购经适房提供便利。
据介绍,这次修改取消了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和能够通过核验有效证照、证明等方式办理的证明材料。修改后,申请材料由原来的七项压减为五项。
相关机构职责也进行了调整。一是根据南宁市机构改革方案,按照现行部门名称和部门职责,对《办法》中的有关部门名称和职责的规定作出调整。二是根据南宁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规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处罚权,划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据此,《办法》规定由原“市住房保障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全部修改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并保留市住建局的监管职责。
例如《办法》规定,经适房开发建设单位向未取得资格的人出售经适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补缴相关价款,并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开发建设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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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适房需要提交的5项材料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购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婚姻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信息;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婚姻状况证明;
4同意受理机构或者其他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的书面授权书;
5属于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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