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
3月20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第八检察部负责人韩姗姗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处理,我国刑法第十七条明确: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韩姗姗分析称,实践中,问题少年的家庭监护往往存在问题,单靠责令家长加以管教的效果可能有限,政府收容教养程序复杂,因此,社会关护等其他方法可以作为教育矫治的重要手段。社会关护是司法机关委托社工组织对问题少年开展一系列的行为矫治工作,目的在于对问题少年进行“危机干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调查、心理干预、关护帮教、行为矫治、犯罪预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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