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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几经转手方知是辆盗抢车 虽然买卖双方均不知情 合同仍被判决无效

来源:桂林晚报 2020-03-23 11:34   https://www.yybnet.net/

一辆办理了过户登记的二手车,几经转手买卖才发现是盗抢车辆,该如何是好?日前,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涉案双方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签订了买卖合同,同时付清了车款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因双方的买卖行为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份合同仍被判定无效。

●11万元买的二手车没想是辆盗抢车

2015年3月,黄某从他人处购得了一辆黑色东风本田轿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同年11月9日,黄某将该车辆转让给某汽车销售公司,并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10万元。某汽车销售公司依约付款,后车辆也顺利变更登记至某汽车销售公司名下。某汽车销售公司取得上述车辆后,将该车以1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经某。

然而,让经某万万没想到,在办理过户期间,车辆竟被公安机关扣押,原因是该车为盗抢车,是2015年1月在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某小区内被人盗走的。公安机关将该车扣押后,依法移交给了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区分局。

经某十分气愤,花了11万元买的二手车竟是盗抢车,如今车财两空,便找到汽车销售公司讨说法。某汽车销售公司很快将11万元返还给了经某。对此,汽车销售公司方面也觉得冤屈,明明是经过了过户登记合法买来的车却被认定为盗抢车,于是一纸诉状将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黄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效,黄某返还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款10万元,并赔偿某汽车销售公司车辆差价1万元。

●案件历经三审均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黄某之间买卖的机动车系盗抢车辆,虽然二人所签《车辆转让协议》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协议中所指向的标的物不合法,此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车辆转让协议》属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黄某因出售该车所取得的车款10万元应当返还某汽车销售公司。此外,本案黄某对合同无效负有缔约过失责任,故还应赔偿某汽车销售公司因合同无效所致的合理损失。

某汽车销售公司以11万元价格将车辆转让给经某,现某汽车销售公司将11万元返还给经某,其中1万元的差价款,系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黄某也应予以赔偿。之后,该案历经二审、再审,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关注点:不知情买到盗赃物如何处理?

据了解,本案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当事人不知情购买到赃物,能否根据“善意取得”的理论处理该物?“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物产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未进行规定。

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是非法处分人的占有必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即有权占有。因此,当处分该财产的人对该财产系基于盗窃等其他原因而无权占有时,除非盗赃物为货币和不记名的有价证券外,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况且,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赃物的所有权。

本案涉案车辆为他人盗窃而来,无疑属于赃物,是属于法律禁止流转的物品。因此,尽管他们买卖时都不知道该车辆是赃物,且都支付了相应的价款,但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该车辆的所有权仍归失主,公安机关将其追缴后返还给失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据《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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