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记者赵敏
新闻回顾:
2000年,郑先生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注册开办了一家美容院。2019年10月中旬,西乡塘区卫监所工作人员来到店里,称卫生许可证逾期,通知他换新证。同年11月14日上午,该所工作人员再次来到店里,称拿旧卫生许可证去写一份申请书即可换新证,随后扣走23本VIP客户纸质档案。当天下午,郑先生换得新证。
2020年3月18日,西乡塘区卫监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郑先生的美容院处罚2.8万元。
不久,郑先生将西乡塘区卫监所及其上级部门西乡塘区卫生健康局起诉至法院。同年7月20日,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判决。然而,同年9月25日,此案尚处于诉讼阶段,西乡塘区卫监所又下达一份《催告书》,对美容院追加罚款2.8万元。(详见南国早报2020年10月15日8版)
记者回访:
2020年12月22日上午,记者了解到,目前,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仍未对此案作出判决,但在同年11月16日,西乡塘区卫生健康局已向西乡塘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西乡塘区法院也于同年11月18日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郑先生认为,青秀区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尚未判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在申诉人已就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后,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健康局无权申请人民法院对申诉人进行强制执行,故西乡塘区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应当予以撤销。
郑先生说,最初,西乡塘区卫监所扣走店里所有VIP客户的纸质档案后,他认为该所无权扣押,曾跟有关负责人发生争执,并闹到了辖区派出所。随后,该所就对美容院予以顶格处罚。
郑先生认为,美容院营业执照等证照仍在有效期内,只是卫生许可证逾期,并在西乡塘区卫监所检查的当天已换得新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美容院并不算无证经营,不应被顶格处罚,更不应在诉讼阶段被追加罚款。
郑先生表示,目前,他已写好申诉书,准备递交给西乡塘区法院。
针对此事,记者2020年12月22日致电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健康局欲了解情况,但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不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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