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韦薇通讯员李玟颉)犯罪嫌疑人许某雄在公司经营期间,拖欠17名员工工资合计12.7万元。许某雄归案后,其家属将拖欠17名员工的工资全额支付并取得谅解。昨日,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公开宣告。
许某雄2018年5月成立某公司,并担任该个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期间,许某雄拖欠17名员工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的工资,合计12.7万元。12月,被欠薪的员工先后向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入调查后向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许某雄逃跑藏匿仍不支付。该案移送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于去年11月3日将许某雄抓获归案。
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今年1月14日,该案移送至兴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查明欠薪原因,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许某雄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入不敷出而拖欠员工工资,并非蓄谋作案,案发后能够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询问并出具工资欠条。许某雄归案后,其家属也将拖欠17名员工的工资全额支付并取得17名被害人的谅解。经检察官说理,许某雄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愿认罪认罚。
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雄归案后积极配合,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承担赔偿责任,取得劳动者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许某雄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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