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韦薇通讯员侯雨辛)不义之财不可取,违法犯罪必受严惩。今年38岁男子李某某选择了一处看似无人居住的自建房入户盗窃,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李某某有一次去兴宁区五塘镇游玩时,观察到五塘镇某村有一处自建房似长期无人居住,便谋划着进去偷点东西。
2020年9月21日晚上11时许,李某某再次驾车来到这栋自建房前,用车中携带的螺丝刀撬开自建房的大门,在三楼的一个房间的床头柜中盗窃了红宝石戒指一对、红宝石项链一条及人民币0.8元。
第二天下午5时许,被害人陆某仙的弟弟看到其姐姐家中房门是打开的,便打电话通知陆某仙,陆某仙清点后发现物品被盗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0月15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的红宝石戒指及项链的红宝石均为合成红宝石,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50元。
今年1月26日,李某某被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近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构成盗窃罪,并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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