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梁静 实习生 赵菲儿 通讯员 梁秀薇)刷信用卡时爽快,但当还钱时,潘女士却是无力偿还。因无法偿还银行的6.8334万元,其行为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日前,江南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潘女士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潘女士今年50岁,家住武鸣县。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她通过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同年10月13日,其以分期消费的形式,透支该信用卡8万元,用于购买家装材料。截至2012年8月11日,潘女士仅偿还了1.1666万元,之后再未还款。
鉴于潘女士逾期不偿还借款,银行曾多次向其进行催缴,但潘女士均以 “没钱”等理由拖欠,拒不归还。去年12月9日,潘女士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昨日获悉,江南区法院已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指出,《刑法》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恶意透支,即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表现。
如何判定“恶意透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即应当认定为《刑法》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据此,江南区法院一审认定,潘女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6.833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以案说法在使用信用卡时,一定要量力而行,切不可恶意透支,否则就可能触犯法律而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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