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武鸣县粮食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李鸿烈因借培训之机,组织人员变相公款旅游,被撤销武鸣县发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和武鸣县粮食局党委副书记、局长职务。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相应被立案查处。副局长黄永荣因借学习考察之机,组织人员变相公款旅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该局还存在违规长期借用下属企业车辆的问题和个别局领导私用公车的行为。
在上述违纪案件中,武鸣县粮食局党委、纪委因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局党委作出书面检查,被通报批评,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局党委书记潘光妹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局纪委书记黄丹作书面检查,并由县纪委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案件点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负责人,其他班子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当下一些党委和纪委会,或是“不想抓”,独善其身,不管下属是否违法乱纪;或是“不会抓”,管理下属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导致腐败积存;或是“不敢抓”,发现了问题不上报、不处置,导致小问题拖成大问题……武鸣县粮食局党委、纪委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少数班子成员不但不履行“一岗双责”,还带头违纪,这是导致整个单位违纪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要推动“两个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关键是强化追责问责。一案当前,不仅要严惩当事人,而且要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让各级党委、纪委切实明了自己的职责所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政策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2.《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南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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