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鸣讯 (记者/陈江 通讯员/彭威)3月20日,武鸣县法院对一起环境污染犯罪案进行了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蒙某、黄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这是我国《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行和新《环保法》实施后,南宁市历史上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一审宣判。
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黄某聘请无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被告人蒙某处置其公司拉丝油循环冷却水池的工业废水(即油水混合物),蒙某于当日9时至15时许,雇人将工业废水约23.75吨全部倾倒在南宁华侨投资区永兴北路路边的雨水井内,致使该工业废水通过雨水管道流入南宁华侨投资西江河干渠,致使西江河干渠水体受到污染,水渠已经不能作为灌溉用水,更不能作为饮用水直接饮用。
武鸣县法院认为,两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公诉机关指控其污染环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污染,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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