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黎兆齐)南宁市采石场建设有标准了。昨日,记者从南宁市环保局获悉,近日市环保、国土、城管等部门联合出台采石场建设标准,下发了《关于开展采石场标准化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计划从3月17日到6月30日,在全市开展采石场标准化建设工作,这一期间暂停审批新建采石场。
《通知》旨在提高矿山粉尘防治及石料装卸运输过程中的管理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建立健全矿山粉尘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创建绿色、生态、和谐的矿石企业。为严格准入门槛,控制污染源头,《通知》规定,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内采矿。
在整治期间,暂停审批新建采石场;严格开采规划准入管理,市本级(不含武鸣区)新建或扩建采石场生产规模必须达到50万吨/年以上,县级(含武鸣区)新建或扩建采石场生产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并符合有关行业规定。同时,对规模小、污染大、隐患多的矿山通过规划调整逐步关停。
《通知》要求,为减少和控制采石场生产和石料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新建采石场必须符合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对道路硬化、运输车辆要进行规范化管理。采石作业应采用自带收尘器的钻孔设备,在爆破环节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产生粉尘的生产设备、生产环节须采取全封闭负压除尘措施;料场、堆场应采取密闭、围挡或有效覆盖等措施,非当天开采作业区块以及存量矿石必须进行覆盖;物料输送应采用全封闭输送带,并对上、下料口进行密闭;物料装卸应采取密闭措施,同时采取喷淋等降尘措施,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须配套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平台设施设备,以及沉淀池等废水处理设施;矿区和生产区须配备喷淋降尘系统,加强噪声、振动控制;采石场应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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