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发行有价证券。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规定:“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形式进行有偿集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发行计划,不得擅自设立或批准发行计划外券种。
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债权凭证。这是非法集资案件比较常见的案型,主要是非法集资者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债权凭证,承诺到期偿付高额回报方式进行集资。
非法发行会员卡、会员证。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发布之后,法律规定各种形式的会员证发行一律属于非法集资,直到1998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发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会员卡发行和交易的批准程序之后,按照该《试行办法》办理批准程序的会员卡发行才不属于非法集资。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出售份额处置权。建设部《关于不得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规定,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及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一平方米产权证书的行为,违反我国集资法律规定,属于非法集资。
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如未按法律规定批准设立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农村救灾扶贫储金会、“标会”等进行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存款等,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作出了明确审批程序和业务许可范围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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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质的内部集资
——河南安阳县建苑物资贸易中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1995年5月5日,安阳县某银行工会申请注册成立安阳县建苑物资贸易中心,安阳县某银行党组任命田某某为该物资贸易中心总经理。为了给银行职工办福利,经行领导同意,从1996年开始,建苑物资贸易中心以月息2%、半年结算的方式,向安阳县银行内部职工集资,用于公司经营。由于利息较高,社会上一部分人知道此事后,也想分一杯羹,千方百计托关系、找门路,通过银行职工介绍参与集资。建苑物资贸易中心一方面碍于情面不好拒绝职工的介绍,另一方面也想拓宽集资渠道,增加集资金额,因此,逐渐偏离了内部集资的初衷,集资对象开始向社会扩散。
1996年至1998年三年间,建苑物资贸易中心共吸收银行内部职工和社会人员集资144户,累计金额634万元。1998年3月以后,一些参与集资的群众再未收到建苑物资贸易中心承诺支付的利息,也拿不回本金,经多次奔走,一直没有结果。2000年8月,建苑物资贸易中心营业执照被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2007年,田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逮捕。2008年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对田某某提起了公诉。经法院认定,建苑物资贸易中心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单位名义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田某某作为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警示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即便是单位职工参加内部集资,也不是万无一失、没有风险的。如果内部集资逐渐不受控制转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不论其初衷如何,其实质都会演化为非法集资,如果因为种种原因致使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承诺的高息,无法返还本金,那么不管是单位职工还是社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都可能血本无归。
本报记者 邱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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