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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知识问答(七)

来源:日照日报 2017-11-20 06:59   https://www.yybnet.net/

问:在开展试点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如何继承?

答:股权继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为依据,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法定顺序继承;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根据遗嘱或协议取得相应的股份;无法定继承人且被继承人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其所持股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问:改革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能一改了之,吃光分尽,而是围绕着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并以此引领和支撑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可以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可以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其他组织合作、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问:集体经济组织能否投资国债等有价证券?

答: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原则上可以购买国债等保值增值类有价证券,不得将集体资金用于购买股票、理财产品或从事期货、外汇等高风险金融投资或交易。

问:哪些事项应纳入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范围?

答: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日常收入支出情况;资产资源发包、出租、转让、入股等处置行为;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投资和工程建设;对外捐赠;债权的核销;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问:改革后村民原有的宅基地、承包地会不会受影响?

答:向成员颁发的股权证书,仅作为参与集体收益分红的凭据,村民原有的宅基地、承包地等方面的权益继续保持原有格局。

问:改革后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

问: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有什么区别?

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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