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五部门11月17日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重点针对资管业务存在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刚性兑付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
▲这是我国资管行业首个统一的监管标准。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29条,按照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确立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
二是降低影子银行风险;
三是减少流动性风险;
四是打破刚性兑付;
五是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
六是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七是切实加强监管协调;
八是合理设置过渡期。
《指导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等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管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等。
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在负债杠杆方面,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分别设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级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上限为140%。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不得超过2:1。
▲过渡期为《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即实行“资产到期”。
统一监管利于规范发展
“《指导意见》通过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有利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整治金融市场乱象,促进资产管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农业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裁彭向东表示。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规模不断攀升。资管业务涉及的机构众多,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均有资管业务。此前,各个机构相对应的监管部门都有各自的监管要求,规则复杂且要求不一。因而出现了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统一资管监管框架及标准的呼声已久,此次征求意见稿发布属于‘靴子落地\’,符合市场预期。”东方金诚首席分析师徐承远说,此次资管产品统一监管框架覆盖了全部资管产品类型、分类型统一监管标准,消除监管套利、多层嵌套等,体现了不留监管死角的监管理念。
徐承远表示,《指导意见》通过设立禁止投资行业的方式(负面清单)和鼓励投资项目(正面清单)的方式强化了对资管产品募集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管理,避免资管产品成为资金在金融系统空转的通道,将有效抑制金融系统的杠杆水平。
《指导意见》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投资风险越高,杠杆要求越严。
负债杠杆方面,指导意见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分别设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级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上限为140%。
对可分级的私募产品,《指导意见》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不得超过2∶1。
何时实施?设立了过渡期
为确保新规有序实施,《指导意见》设立了过渡期,为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即实行“资产到期”。
“《指导意见》留出了充分的过渡期,给了机构足够长的时间来调整。”中国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潘东认为,这有利于资产管理业务的平稳过渡。
来源:经济日报、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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