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10月1日“起征点上调”和税率级距调整率先实施后,万众瞩目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再发惠民“大红包”。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新税制将全面落地,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也将正式亮相。
■金廉杰记者刘晓东
子女教育
○范围覆盖广,每月一千元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全日制学历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前教育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继续教育
○项目种类多,鼓励再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大病医疗
○起点一万五,八万为限额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范围内据实扣除。
住房租金
○额度分城市,异地新福音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除上述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贷款
○首套房贷款,每月一千元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年度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赡养老人
○额度可分摊,每月两千元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据悉,专项附加扣除的引入,体现了个人生活和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实现了精准减税。
新闻推荐
新华社长沙12月23日电(记者阳建)湖南省委、省政府日前出台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政策,从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