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也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11月25日,正在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目前我国已有湖北、黑龙江、福建等10多个省市制定了监督法实施办法,以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而四川省起草的监督法实施办法草案,也对如何监督人大的监督权进行了明确的表述。办法草案第七条规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同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常务委员会网(网页)、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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