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中学的学生反映,该校初二(3)班有一个特殊规定:如果学生违纪被扣了分,1分则要被罚款1元;早恋要扣20分,罚款20元,罚款全部充作班费。制定规定的老师表示,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管理班级。(3月22日《重庆晚报》)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学生违反班规当然不对,理应受到惩罚,就像我们通常所知道的那样,进行批评教育、记过处分或通知家长。但无论是以什么样的借口或者理由,对违纪学生进行“经济制裁”的做法都是不应该的。
首先,从程序上来说,老师没有对学生罚款的权力。我国法律规定,除了经过国家授权的部分行政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罚款的权力,不管是老师,还是学校,对学生罚款都是违法的。
其次,从结果上来看,这种做法有违教育的本质。教育的本质是转变人的行为,使其积极向上,而不是一罚了之,通过罚款来纠正错误、激励学习,事实也证明是失败的,被罚者也许会形成一种错误意识,甚至会影响学生的是非观和价值观。
诚然,班主任出此下策,也自有不得已的苦衷。如今,随着教育理念的转变、维权意识的高涨以及社会对青少年权利的尊重等等,对学生是打又打不得,骂也骂不得了。可笔者认为教师可以与学生多交流、沟通,用自身人格力量潜移默化感染学生,影响学生,让学生自己去管理自己,正如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所说:只有能够激发学生去进行自我教育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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