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记者昨日从重庆市政府法制办获悉,《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草案)》日前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为倡导和鼓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推动依法行政,该办法明确规定三类“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行政首长将被问责。
根据该办法,重大、复杂诉讼的案件;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等三类“民告官”案件,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若“一把手”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出庭。但“一把手”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将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严重者,按照监察条例,可能被处以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打官司时,聘请律师或者法律顾问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权限只能是一般代理,同时必须有本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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