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不文明行为的消除,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立法不少,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可说是汗牛充栋,但为什么效果不佳呢?我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道德约束差,违法成本过低。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环境违法成本平均不及治理成本的10%,不及危害代价的2%。一个城市,当排队都要投入社会力量大力倡导的时候,其公民素质也就可想而知。
当今社会许多问题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道德体系和道德力量的缺失。要根治不文明行为,仅仅靠法律是不够的,对于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不讲诚信、不守规矩等不文明不道德行为,除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除陋习、树新风”集中治理“四乱”工作处罚依据及标准摘编》严格执法以外,更要依靠道德的力量,没有道德精神的束缚,不文明人就没有道德压力,没有违法感,就会钻法律的空子。让文明行为变成一种道德约束,让不文明行为变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社会文明风气就会日盛。
要根治不文明行为,就要提高不文明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所谓违法成本,是指因违法而受到的利益损失,包括经济的付出、名誉的损失,甚至是自由的失去等。法律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其强制性和约束力可以震慑、制裁违法行为,我们要寄希望于法治,期待以法律的强制力来规范、约束人的行为;但法律也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全部,更多的还是要靠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可的道德规范来保证。治理“四乱”既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和制度;既要激励与约束,也要自律与他律;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风气,让这些不文明的人和事,在经济上受惩罚,在行为上丢面子,在道德上受谴责,在良心上有愧疚,那么,我们所提倡的社会文明就会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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