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记者 艾福梅)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规定,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资助。
为保护中小企业的正当权益,条例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年检、审核、登记和实施检查中不得为中小企业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广告服务和加入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达标、评比、升级等活动。
中小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或者向相关部门举报、控告。相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或者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移交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未能作出处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条例同时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有上述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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