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麒麟
日前,河南济源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王文明因救捞落水少年牺牲后,被市公安机关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然而,此事引起其所在企业不满,并诉诸法院,状告公安机关“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公安机关对该职工授予的荣誉称号。这起围绕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引起的法律纠纷,被社会广泛关注。
前不久,河南省济源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济源市公安局对职工王文明授予的“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决定。
按常理,职工因救人而牺牲,被当地公安机关授予“见义勇为”称号,这是企业的荣誉,也能从一个侧面反映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取得的成绩,这应该是企业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对这样的行为进行褒奖和认可,不但是对生命的尊重与敬畏,更是我们这个社会需要的精神和风气。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面对这份荣誉都不应该拒绝,然而,发生在济源煤业公司的这一幕却令人大跌眼镜。
原来,按当地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的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有单位的,由其单位负责向有关主管机关申报;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优抚待遇按工伤进行。相反,如果不能认定是见义勇为,就不用支付这笔优抚费用。
在济源煤业公司看来,如果他们不向有关主管机关申报,王文明就不能被授予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因此,济源市公安局认定王文明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程序违法。
王文明因救人而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他的工作单位,却为了微薄的抚恤金而锱铢必较。如此看来,尽管法律给了亡灵公道,但其家属要想顺利得到抚恤金,恐怕有点悬。想让这样的企业主动为职工申报见义勇为,更是镜花水月。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济源煤业公司的反常行为,其实最终也没能逃脱“名利”的窠臼。在他们看来,“见义勇为”只不过是一个光荣称号,一份荣誉而已,几乎没什么实际的价值或意义。它既赢不来社会的尊重,也带不来政策上的优惠,反而还要企业为此“出血”。在名与利的权衡取舍上,济源煤业公司令人遗憾地选择了舍名取利。
我们已经无法用良知、道德和责任这样的字眼来解读这起新闻事件。它所带给我们的震惊和思考远远大于此前的一些“流血又流泪”的见义勇为事件。因为,它已经超出了良知和道德的范畴。如果说此前的见义勇为事件之争议仅在个体与个体之间,那么这起事件已经发展到团体与个体之间,它的影响实际已经超出了事件的本身。
毋庸讳言,见义勇为者一而再、再而三地遭遇“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必将打击和削弱见义勇为者的救助积极性。但愿法律在还王文明公道的同时,也能唤回人性的良知和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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