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划拨建设用地程序的规定。本条规定的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须依法将建设项目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16日)规定的精神,我国对建设项目分别实行批准、核准、备案制度。
1、有的建设项目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2、有的建设项目要经过核准。3、有的需要向有关部门备案。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审批,哪些建设项目需要核准、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备案,要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需要报批的,要报批;需要批核的,要报核;需要备案的,要报备案。
二、建设单位提出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根据本条规定,建设单位在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用地规划许可申请需要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地域范围条件,即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二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三是已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
按照《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1990年2月23日建设部发布)精神,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一是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二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三是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四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五是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六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本条所称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是指为了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镇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镇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镇规划的由建设单位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申请的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进行核定后,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经发放即具有了法律效力,受法律的保护。
四、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建设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六、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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