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记者 李烁)小小锅贴,做出了品牌后,不想引来了仿冒者。而且,“李鬼”先下手,散布虚假信息,向“李逵”发出律师函。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1日对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美亚等三公司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盛记一品”品牌创始人张先生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张先生率先在上海市以美食著称的吴江路上打出“盛记一品”招牌卖锅贴。由于经营得法,张先生出售的锅贴很快得到了消费者的好评,并逐渐形成了“盛记一品”锅贴品牌连锁体系。2009年4月,张先生经营的店铺收到了署名美亚公司的“声明函”,称该公司发现上海市场有少数非经美亚公司授权的假冒“盛记一品锅贴”店面,侵害了美亚公司、记盛公司的声誉。
原来投资开设面道公司的王先生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盛记及盛记一品”商标,并于2008年与美亚公司签订了转让“盛记及盛记一品”商标的协议书。2008年10月,记盛公司应运而生,通过直营、联营及开设连锁店方式在上海及江浙等地使用“盛记一品”锅贴品牌。
除了以美亚公司名义向盛记一品锅贴店吴江店发了“声明函”外,记盛公司和美亚公司还以联合发布的方式将该函置于记盛公司的网站上。之后,记盛公司又委托律师向张先生所经营店铺的管理单位发律师函,表示要对记盛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的“盛记一品”锅贴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依法应认定为知名商品。面道公司在经营中使用的“盛记及盛记一品”商标,文字上与张先生“盛记一品”锅贴名称相同,且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可以认定面道公司、美亚公司、记盛公司共同构成对张先生的不正当竞争。
记盛公司对“盛记一品”名称或品牌并不享有任何合法民事权益,却单独或联合美亚公司发出“律师函”“声明函”,声称自己为“盛记一品”的合法权利拥有者,并指责张先生实施了侵权行为,该行为系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上海二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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