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5日对上海新长征(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妙兴涉嫌贪污、受贿上亿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王妙兴犯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并予以三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
王妙兴从上世纪90年代初至案发,曾先后担任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镇长、党委书记、新长征(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妙兴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6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3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10万元,并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万元。
此外,法院判决认定,王妙兴贪污和职务侵占所得予以追缴,并分别发还新长征集团、长征镇政府等;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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