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7日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情妇、广东卫视原主持人李泳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李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追缴李泳受贿所得“路虎”牌越野车一辆,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李泳与时任中共广东省省委副书记的陈绍基(已判刑)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陈绍基接受香港某公司董事长杨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取得粤港两地客运直通车营运指标等事项提供了帮助。2008年,陈绍基要求杨某购买一辆越野车送给李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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