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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兰州晚报 2011-01-05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据《法制晚报》报道 42岁男保安,深夜将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国内法院首次。

张华化名今年42岁,在北京某冰上运动中心工作。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李军化名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此后,李军报案,第二天张华被抓。2010年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张华提起公诉。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华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尽管张华被判的不是强奸罪而是故意伤害罪,但这是国内首起强奸男性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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