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将记住这一刻:2011年3月10日上午,北京人民大会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庄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史上的里程碑,也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新起点。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开启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探索。尽管这条法治之路并不平坦,但中国人民追求法治的步伐一刻也未停歇。
法治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十年浩劫,我国法制建设受到严重破坏。“1979年我成为一名律师,那时候国家仅有宪法、婚姻法、刑法、刑诉法等6部法律,法条加起来不到一千条。”对于当时无法可依的状态,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记忆犹新。
痛定思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提到崭新高度;1997年,“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一同写入了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国向法治时代阔步迈进。
艰辛探索,终结硕果。从无到有,从零散到完备,终于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制根基,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前进。
全国人大代表、中央党校原常务副校长虞云耀说,随着法律体系的形成,中国未来的发展将更好地沿着民主法制的轨道推进,这具有非同寻常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也要清醒地看到,要全面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前路还很漫长。
一个法治社会,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是一个有机整体。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立法步伐的加快,我国依法行政深入推进,司法公正加大保障,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律的作用日益显现,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法治的效力,源于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的生命,在于不折不扣的实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大代表在审议中一致表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服从于其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这一阐述反映了人们对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与尊严的深刻共识。
法律的权威源自公正,法治的力量在于严格执法。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手段,是保证法律实施效果的重要环节。
一方面,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法律权限和程序办事,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另一方面,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社会对司法保证公平正义的期盼日益强烈的今天,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责任重大。
法律的生命力,寄托于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更寄托于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
所有社会成员自觉守法,就会形成巨大的法治力量。当前,我国已进入“六五”普法阶段,需要结合实际、创新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广泛性,推动人们进一步养成遵守法律的习惯,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在全社会形成善于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现实问题的局面。
没有监督,权力容易滋生腐败。没有监督,法律难以有效实施。实践经验表明,只有把监督与问责制度建立起来,才能保证法律实施的公开、公正。
代表们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国家权力机关要依法行使监督权,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把宏伟蓝图变成美好现实,顺利完成预定目标和任务,离不开法治的强有力保障。
“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阶段,新的使命。坚持依法治国不动摇,在法治阳光的照耀下,中国必将在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中阔步前进。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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