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媒体报道,为确保大运会安全,深圳警方开展了“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行动效果如何,用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申少保的话说就是:累计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受到震慑离开深圳。
什么是“治安高危人员”,深圳警方给出的解释是“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留深圳、行踪可疑、对深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的人员。”不过什么是“受到震慑离开深圳”,没有具体的解释。
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有在境内自由迁徙的权利,有权选择在境内任何一个地方定居生活,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除此之外,我们还有择业的自由、言论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唯其如此,马克思才会把“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看作“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自由二字,何其重要。限制这种自由,而且发生在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深圳,的确令人震惊。
现在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要求什么,要求任何行政机关,特别是执法机关,其行为必须遵守依法行政的原则。在中国,没有一部法律上有“治安高危人员”的字眼,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授予公安机关“清理”,当然“清理”这是一个官方词汇,说穿了就是“驱赶”这些所谓的“治安高危人员”的权力。别说这些人没有犯罪,就算以前犯过罪,警方也没有这种权力。拿深圳警方给出的解释“无正当理由”来说,什么是“正当理由”,在祖国的大地上自由地行走算不算“正当理由”,感受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算不算“正当理由”……小马飞刀以为,深圳警方的做法必须要严厉禁止,否则任何一个城市都可以以类似的理由来“驱逐”不顺眼的人,一个深圳赶出了8万人,那么全国的大中城市要赶出多少人?是把他们赶回老家,赶回老家也是“治安高危人员”,干脆赶到沙漠里算了。
通过驱赶的方式实现“太平盛世”,是法制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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