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诈骗短信5000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以诈骗罪论处,并可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月7日,最高法召开例行记者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共十一条,自4月8日起施行。
——五省市民众被诈骗逾10亿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透露,近年来,国内诈骗犯罪呈现多发态势,2010年全国法院新收诈骗犯罪案件25642件,生效判决32284人,无论案件还是人数都创新高。
孙军工介绍,在手法上,近些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2009年,仅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5个省份的公众,因电信诈骗造成的损失达10多亿元。
为此,司法解释首次明确电信诈骗的定罪标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可以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冒充机关工作人员受严惩
同时,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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