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后,百姓如果对某职能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但遭遇婉拒并因此损伤了个人利益,可向监察机关等部门提请行政问责。
7月22日,北京市政府以第233号政府令形式颁布了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赋予了北京市民上述权利,并言明,如果行政问责“案件”的事实清楚、无须调查,可直接“越过”三个月这一行政问责时限,直接对相关行政部门、行政人员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2003年“非典”,数名官员因处置不当等原因落马,行政问责官员首次进入公众视野。8年后,行政问责首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颁布实施。
媒体曝光可启动问责
今年1月,《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送审稿)》曾面向公众征意见,两大亮点:媒体监督可启动行政问责、调岗不能免除行政问责,引发关注。行政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就曾表示,启动行政问责的渠道增加“媒体监督”系重大突破,相当于提供了行政问责的另一条通道;而调岗不影响行政问责则可杜绝行政人员的侥幸心理。
22日颁布的《办法》上述亮点悉数保留,称公共媒体披露的确有证据的报道,只要符合《办法》中列举的问责情形,即可启动行政问责。被问责的行政人员即使换了单位,原单位也应向现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由现单位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办法》还规定,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保密义务的;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26项违规行政问责
《办法》新增了“单位问责”内容,即行政人员被问责后,如果所在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该单位不能以工作人员已经被问责为由逃避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行政人员的行政问责不能代替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明知上级决定有错,但沟通无效,不得不执行,造成了公众损失,这时谁该被问责?对于这一情形,《办法》明确了解决之道: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可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命令;上级不改变或要求立即执行,则应执行,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个人免责。但是,如果执行的是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个人还是要担责。
对比征集意见版本,除了以上新增内容,《办法》的行政问责情形少了22项(征集意见版本多达48项,《办法》仅26项)。此外,哪些情形可以启动行政问责,也由原来的10项,缩减至8项。
□据《新京报》 王 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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