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开始进行的新一轮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是1979年以来我国依法进行的第10次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第9次县级人大代表选举,将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00多万人,涉及县级政权2000多个、乡级政权3万多个,这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又一次重要实践。
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积极参加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新华社记者带着社会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请其就正在开展的全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进行系统讲解。
问: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由谁主持?
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法还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问:选民在哪里参加选举?
答:选举县乡人大代表,由选举委员会将本行政区划分为若干个选区,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民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不能在两个以上选区参加选举。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问: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答: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选民登记有两种方式:一是选举委员会派工作人员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进行登记;二是选民自己持有效证件主动到选举委员会设立的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问:如何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答: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方式有两种: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本选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政党、团体或者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按照代表法对代表的要求进行推荐。
问:如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答:县乡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县乡人大代表,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选举委员会应当将汇总后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
问:如何介绍代表候选人?
答:为了让选民充分了解代表候选人,保证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代表,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要在选举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具体形式有以下三种:一是推荐者向选民介绍;二是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三是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问:选民如何进行投票?
答:我国县乡人大代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选举县乡人大代表,可以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具体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决定。设投票站进行选举的,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选民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选民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问:投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投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在领到选票时,要检查选票是否清楚,是否加盖印章,如果选票不清楚或者未盖公章,应及时报告更换选票。(2)在书写选票前,要弄清应选名额;要按规定办法写票、投票;书写选票要清楚,注意不要超过应选名额或者书写不清。(3)写票时,不应有不规范的写票行为,如进入写票处观看其他选民写票,随便替其他选民写票等。(4)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选举委员会要提供服务。(5)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问:可否委托投票?委托投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参加投票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最直接形式,选民一般应在选举日携带证件亲自去参加投票活动。如果确因客观情况,在选举日当天,不能亲自参加选举,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委托投票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委托投票的原因是选民在选举日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参加选举,而不能因为其他原因。第二,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如果仅凭口头委托,则委托无效。第三,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即必须是经过选民登记,确认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则委托无效。第四,接受委托投票有一定的限制,即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超过3人则无效。第五,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问:流动人口怎样参选?
答:流动人口参选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在户口所在地参选。如果在选举期间不能回户口所在地,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二是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选,但需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
问:选举结果如何确认和公布?
答: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及时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认定选举是否有效有两个标准:一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二是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在有效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代表。当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并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未选出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也要实行差额选举。
问: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如何查处?
答:选举法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有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的,当选无效。
据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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