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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03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条例共十八条,制定目的是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
条例规定,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摘要
地方公安机关行政首长 兼任督察长一职
现行条例规定,公安机关的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
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督察条例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长职务,由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改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边防等督察统一纳入 公安警务督察范围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对于现役制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警务督察适用问题,各地方在工作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督察条例明确将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督察统一纳入公安警务督察的工作范围。
对违纪警察 必要时可禁闭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8条第3款规定:“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新修订的督察条例对公安民警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
《督察条例》规定:一是对于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及时出警,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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