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灵
9月22日,网友发布了一组浙江省国税局“国瑞号”剪彩启航的照片,其中一张为一艘泊在岸边的游艇。网友质问造价不菲的游艇将用在何处?9月24日,浙江省国税局办公室副主任回应称,这艘游艇将由淳安县国税局用于岛上税收征管等工作,并称游艇合同价格为271万元。
和陆地征税需要配备汽车一样,岛上征税也需要相应的交通工具,这是征税必须付出的成本。但在公共领域若要实现某项公共职能,付出成本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公共利益。如果以此原则来衡量浙江省国税局关于“游艇用于征税”的回应,就会发现它没有任何说服力,几乎等同“自说自话”。
之所以称这种回应是“自说自话”,是因为公众缺乏起码的监督手段,来判断游艇的购买和使用是否必要。税收的法定性和强制性,要求必须一视同仁在岛上征税。但问题是,岛上征税是否必须购买游艇,定期定时租用游艇征税是否成本更低?要回答这些疑问,必须通过详尽的测算分析才能得出结论。而要进行测算,必须知道岛上有多少家纳税单位,购买游艇或租用船只一趟下来的费用都是多少,从而测算出在一个可以预见的时间段内,购买游艇或者租用游艇哪个更划算。
显然,浙江省国税局并没有对这些疑问给出回应,因此他们的解释注定是苍白无力的。事实上,精打细算的监督应在预算监督过程中完成。也就是说,在提出购买游艇用于征税的动议之初,税务部门就应向纳税人提供详尽的说明,解释清楚为什么必须购买而不是租用游艇用于岛上征税……也只有有理有据地说服挑剔甚至苛刻的纳税人,这样的“开支”才是必要的。
可是,在预算“软约束”之下,当初购买游艇显然没经过这样的“预算监督”程序,即便在事后作为申购方的税务机关也不可能拿出非常详尽的解释说明。由此造成的结果是,纵然税务机关说破天,心存疑虑的公众也不可能相信购买游艇征税就是必要的,更不可能相信购买的游艇“性价比”就是最高。
由于公共机构的任何开支都来自公共财政的供给,本质上是在消费“纳税人”的钱财。基于人的私利本性,在没有充分监督的情况下,公共机构不太可能像市场中为了自己利益斤斤计较的理性人那样,以最小的成本完成公共职责,因为这意味着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会更“艰苦”。一旦公共机构处于缺乏充分监督的环境之下,怎么说是一回事,怎么做可能又是另一回事。比如,即便我们假定购买游艇是必要的以及成本是最小的,我们能保证购买的游艇仅仅用于征税吗?
就像公车可以被私用一样,用于征税的游艇完全可以作为公职人员休闲娱乐的“观光艇”,而由此产生的设备运行费必然也会计入“征税成本”。公众若要监督这种“公物私用”,不至于更不可能随时随地盯着这些公共机构的“交通工具”。所以,从这个层面也说明,必须从预算监督的源头对公共机构的支出进行控制,而且预算监督必须严苛到按照使用次数和一次使用成本来拨付运行经费。也唯有如此,公众才不至于总是在“事情败露”后才能听到一些模棱两可,也无从验证的“自说自话”式解释。
(据9月26日《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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