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兵役法修正案草案、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精神卫生法草案、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检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
第一代身份证
后年起停用
为尽快结束一、二代身份证并用局面,保护公民信息安全,加强社会管理,打击违法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首次审议的居民身份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为尽快改变一代证、二代证并用的局面,同时给尚未换证的群众留有充足时间换领二代证,按照草案年内公布施行的工作安排,草案将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身份证登记中
加入指纹信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拟在居民身份证登记中加入指纹信息。在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会上,不少与会委员提出建议,认为指纹信息应强制添加,才能更好发挥身份证的管理效能。
根据修正案草案规定,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登记指纹信息。”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修正案说明时表示,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登记指纹信息可以通过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逐步实现,无需大规模集中采集指纹信息。
草案拟增加保护
个人信息条款
居民身份法修正案草案拟增加条款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公民的指纹等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草案在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进一步严格了保密任务和保密责任,草案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设立小额诉讼制度 小额民事案件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草案汲取了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践经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为及时解决数额小、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此次民诉法修改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并借鉴国外的做法,拟设立小额诉讼制度。草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是审判制度的创新。同时,如何保障当事人不因程序的简化而丧失申诉的权利,也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一审终审制加上再审程序,从程序上讲对当事人提供的救济就比较充分了,可以保障当事人不服判决进而再申诉。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加大惩处“老赖” 执行通知不再“通风报信”
为了加大对“老赖”们的惩处力度,进一步解决“执行难”,此次民诉法修改,强化了执行措施,专门增加规定,对逃避执行行为进行制裁,并提高了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的罚款额度。
“执行通知”是在法院执行前,先告知当事人法院即将执行的一项制度,旨在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避免使用强制措施。然而这一做法却在司法实践中事与愿违,当事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往往不履行义务,而是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有人戏称这种执行通知制度等于是给当事人“通风报信” 。
针对这一弊端,此次草案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精神卫生法草案
“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能被追责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4日开始首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根据草案,我国将立法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据卫生部调查,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
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提出“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草案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司法鉴定人员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卫生部部长陈竺受国务院委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作了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说明。他表示,目前实践中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之一,是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草案提出,违反本法规定,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的;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其所在行政机关、本人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提出,精神障碍司法鉴定人故意出具虚假的精神障碍鉴定意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消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精神病鉴定需两种复诊两次鉴定
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涉及人身自由,如何确诊精神障碍、谁来确诊精神障碍?精神卫生法草案对此规定了精神障碍诊断程序和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
关于诊断,草案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在72小时内做出书面诊断结论;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草案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草案区分不同的非自愿住院治疗情形规定了两种复诊制度。除两种复诊制度外,草案还规定了两次鉴定制度: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该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另外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
关于反恐工作的决定草案
明确界定恐怖活动及其组织、人员
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反恐工作的决定草案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作了明确界定。
草案规定: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也属于恐怖活动。
根据草案,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将纳入民政救助
如果工作单位已不复存在,职业病病人的救治和生活保障由谁承担?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将他们纳入了民政救助。
一些曾在非正规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一旦用人单位解体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他们的职业病救治和生活保障成为难题。目前,这部分人员主要通过地方政府救助解决其医疗和生活困难。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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