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武汉晚报》报道,江西贵溪青年潘辉强勇斗持刀歹徒身负重伤后,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遭到拒绝。对解释有二:当地副镇长说潘辉强有前科,曾坐了9个月的牢,可以开大会表扬并报销医药费,但申报荣誉称号比较为难;贵溪政法委副书记李卉则表示,没评上不是因为有案底,而是因为名额有限,有更加“突出、典型”的见义勇为者被评上了。
见义勇为的行为事迹受到认可,却不能得到公开的荣誉。也就是说,此“见义勇为”非彼“见义勇为”。前一个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帮了忙、救了人、受了伤;后一个见义勇为存在于政治话语里,往往会有奖金、证书和领导接见的待遇。如此说来,一个人若做了什么见义勇为的事,总难免留下一些委屈与遗憾。唯有获得了官方荣誉称号,才好一抒胸臆,甚至事迹可以得到散布流传。这不禁让我想起了靠登三轮车资助数百名贫困学生的白芳礼老人:他感动了很多中国人,却没法感动电视评选节目。幸好,公道尚在人心。
一个有案底的人去抵挡劫匪,救下受威胁的邻居,有人称其为“污点英雄”。然而,潘辉强已为他之前的鲁莽行为付出代价,既是英雄,就不必强调污点。谁能一辈子不犯错呢?授予见义勇为的称号其实只关乎单独事件的事实如何,完全用不着追溯以往,否则与歧视何异?又怎么鼓励知错能改,浪子回头?
我想政法委副书记也考虑到这一层,情理上说不通,于是谈到程序问题。好事的记者一调查,2011年贵溪市评选上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只有两人,其中一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在2010年。究其根源,是经费紧张。奖励的钱全部从见义勇为基金存款(存款有五六十万)的利息里支付,标准为牺牲人员两千,致残人员八百。我在想这笔巨款,肯定是一次性发到手里吧。
我要是贵溪人,再碰到可以出手见义勇为的状况,非得先好好想一想才行。首先,我的档案是不是干净的,有没有什么不良记录?接着,我还得想想自己有无其他感人事迹,就算曾给老人让个座也好。第三,我得评估一下见义勇为的风险,万一受了伤,去哪家医院治疗会便宜点呢?当然等我回过神来,应该已经不需要见义勇为了。 (据2月16日《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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