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陇县人民法院法官水涛,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时,以赔偿证明书写含糊、自己当时“眼睛花了”为由,将“可能赔偿”曲解为“积极赔偿”、“全部责任”改写成“主要责任”、“从轻处罚”改为“减轻处罚”,将一起三死两伤交通肇事案应负全责的被告人,错误轻判。此判一出,引起社会舆论哗然。案件虽已再审改判,相关责任人受到查处,但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法律的权威性却产生了强烈的怀疑。
法官水涛的“眼花错判”,反思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自身缺乏事业心、责任感,缺乏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敬业精神,缺乏对案件认真甄别、反复推敲的严谨态度,更缺乏求真务实、廉洁奉公的职业操守。另一方面,错案的发生暴露出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及法官司法权威制约存在一定的盲区。水涛的“眼花错判”未必是一个偶然现象,他反映出在法官队伍里,仍然存在一些敷衍塞责、得过且过、轻视群众,甚至不廉洁奉公的行为,我们应以此为戒,警钟长鸣。
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基石,司法的公平正义一旦受到破坏和质疑,社会将失去最终的评判标准,法律亦会失去其庄严神圣性。水涛法官一人的眼花,受损的绝不只是案件受害人,而是法律的尊严、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民的长期信赖。在事关法律尊严、公平正义、百姓利益时,容不得有人“眼花”。且不说依据《法官法》相关规定,因身体健康因素,不适应审判工作应主动申请调整或根据需要调整岗位。否则,将出现冤假错案。
秦都区法院将此案作为反面典型案例,认真组织全院法官剖析讨论。我们应以此为教训,进一步增强审判责任心,切实做到司法为民、公正执法,把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树立法律权威。(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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