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东荣 通讯员 蓝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市民家中留宿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住后24小时内由外国人或留宿人,持外国人护照、留宿人户口本等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手续,否则,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出境入境管理法》整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并增加了一些如“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等新法律条文。
《出境入境管理法》改革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制度,以往华侨申请回国定居,要向拟定居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省级公安机关核发回国定居证明,《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许可的时限、岗位范围内就业。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以及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的个人和单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目前,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已对全体出入境民警和全市涉外单位的外管联络员进行了法律培训,以确保《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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