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京华时报》报道,7月15日上午9 时,湖南省高院就“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劳教委案公开宣判,撤销一审裁定,判决永州劳教委支付唐慧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641.15 元。对唐慧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永州劳教委表示服从判决。终审判决未明确认定永州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是否违法。唐慧的代理律师徐利平分析,法官回避了矛盾,但胜诉对唐慧是一个巨大的安慰。当事各方都希望,唐慧能就此回归正常生活。
劳教委赔2641元
去年8 月2 日,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做出劳教一年零六个月的决定,当月10 日该决定被湖南省劳教委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随后唐慧起诉,一审败诉后又上诉。今年7月2日,湖南省高院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唐慧案,认定基本事实清晰,但未当庭宣判。15日上午9 时,宣判仍在第二审判庭举行,有51名记者到场旁听。审判长花了约半个小时宣读审判书,最终裁定撤销永州中院的一审判决、撤销永州市劳教委此前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赔偿唐慧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的赔偿金1641.15 元(182.35元/天×9 天)并向唐慧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无需书面道歉
唐慧的上诉中还要求对方书面赔礼道歉。在法院此前组织的调解中,永州劳教委愿支付赔偿金,但只答应口头道歉,唐慧因此拒绝调解。二审开庭期间,永州市副市长、公安局长兼劳教委主任蒋建湘在最后陈述时对唐慧表示歉意,称己方对唐慧女儿的特殊情况考虑不周、人文关怀不够。
终审判决认为,永州劳教委没有综合考虑唐慧及其家人的特殊情况,对唐慧实施了劳教,处理方式明显不当,给其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因此,唐慧要求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酌情可予支持。但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二审庭审中,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向唐慧赔礼道歉,故对唐慧此项诉讼请求可视为已经履行。15日,蒋建湘明确向记者表示,己方服从判决。
唐慧律师认为判决书逻辑不通
终审判决书一方面认同劳教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而非违法,另一方面又称劳教决定不具法律效力。表述如此模棱两可,不少律师和专家也提出了疑问。控辩双方律师也都认为,此案在法律层面仍有很大的争议和探讨空间。
在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焦点集中在“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实施劳教是否违法”上。唐慧的律师认为,湖南省劳教委“撤销”了永州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这是对唐慧劳教违法性的直接根据。永州市劳教委则坚持认为,劳教决定被撤销是由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以及出于对唐慧女儿的人文关怀,并不违法,故不需赔偿。15日的终审判决认定,唐慧多次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对永州市劳教委的辩护予以支持,即湖南省劳教委的撤销决定的法定理由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根据永州市劳教委的答辩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我委的行为不违法,当然无需赔偿”。
然而,终审判决书随后提到,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后,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其撤销效力追溯至行政执法行为作出之日。故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的效力追溯至该决定作出之日。由此,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从作出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唐慧已经实施的9 天劳教失去了法律依据。唐慧的索赔,依法应予支持。
律师:“判了肯定有原因”
从以上判决内容来看,法官一方面认同劳教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而非违法,另一方面又称劳教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表述如此模棱两可,不少律师和专家也提出了疑问。15日,控辩双方律师也都认为,此案在法律层面仍有很大的争议和探讨的空间。永州市劳教委的代理律师肖志雄表示,法院已经做出终审判决,自己不方便对本案再加评价,“判了肯定有原因”。肖律师始终认为,上级部门撤销下级部门的行政行为,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的考量,“撤销并不代表违法”,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精神,不违法就不应赔偿。
各种法规相互杂糅
唐慧的代理律师徐利平则直言不讳地说,虽然唐慧胜诉,但这份终审判决并不完美,在法理和逻辑上都解释不通,各种法规“ 相互杂糅”。徐利平分析,法官回避了劳教决定是否违法的问题,却在此情形下判唐慧胜诉,反映了其内部对此案判决十分为难。而法官裁定永州劳教委赔偿依据的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这一地方法规,“说明法官害怕引起内部反弹,借此堵住行政机关的嘴,以保护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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