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首都机场7·20爆炸案”于15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被告人冀中星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称需要随后考虑。
案件还原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冀中星因对相关部门的处理不满,于2013年7月20日6时30分许,携带自制爆炸装置及传单乘坐长途汽车前往北京,后乘坐出租车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当日18时20分许,冀中星在上述地点抛撒传单并取出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其间爆炸装置在冀中星双手之间来回倒换。18时24分许,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装置,致使其本人重伤及民警韩某轻微伤,同时造成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冀中星被当场抓获。
新闻解读
冀中星爆炸案
“故意”与“过失”之争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冀中星是故意还是过失而引发爆炸的争议,一直备受公众关注。
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冀中星是故意还是过失引发爆炸。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冀中星系故意引发爆炸,并非过失。具体表现在:
——被告人冀中星来北京前积极准备,携带爆炸装置乘坐长途汽车抵达北京后,为规避安检,隐藏爆炸装置,后乘坐出租车前往机场。冀中星到案发现场后,其先是在现场抛撒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后拿出隐藏的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并声称身上有炸弹,其行为逐步升级。在民警赶赴现场对其进行劝说时,冀中星仍手握爆炸装置,随后爆炸装置即引爆。
——从整个行为过程来看,被告人冀中星即便其主观上没有直接追求爆炸结果的发生,也是对爆炸结果的发生始终持放任的态度,爆炸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其主观意志。
——关于辩方所提本案案发起因系冀中星对相关部门处理其受伤致残一事不满,此举系为了反映诉求、引起关注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民维权理应通过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进行,任何人不得以维权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不得采取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发起因不影响对本案爆炸罪的认定。
案发现场声称“有炸弹”
量刑时被考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冀中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冀中星在案发现场声称手中有炸弹,让周围人远离,对该情节在量刑时法院酌情予以考虑。 (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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