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朋友借走租赁车辆导致车辆受损,租车行起诉租车人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3年5月6日,被告阮某到原告某租车行租了一辆小汽车,并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31天,租金为280元/24小时。租赁期间,被告阮某将车辆转交给其朋友黄某使用,黄某使用期间导致该车车身多处有刮痕及变形损毁。租车合同期满后,原告要求返还车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返还车辆,且不支付租金。同年7月2日,双方协商一致,由被告阮某作为担保人,被告黄某写欠条交给原告收执。欠条约定被告黄某欠原告车辆修理费2000元,租车费1.4万元。共计1.6万元,限于同年7月18日前付清,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阮某赔还原告的租车费及车辆修理费1.6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黄某的赔偿请求。
(据文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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