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权力制约和监督,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符合法治国家要求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正确行使司法权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司法民主的必要形式、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司法廉洁的有效手段。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对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司法部门等职责权限以及相互关系进行必要的调整,构建职能明确、分工合理、制约有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切实做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规范司法用权行为,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赋予独任法官裁判权,尊重合议庭评议案件形成的多数意见,切实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审判职能由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行使,如果出现了错案,相应的责任也由主审法官承担,加强主审法官的责任心,促进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既充分考虑当前法官队伍素质良莠不齐的现状,肯定院长、庭长对裁判过程和裁判文书予以把关的积极意义,明确院长、庭长在具体案件裁判中的管理权限,明确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又必须突出法官的裁判主体地位,对院长、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参与行为作出明确的限定,避免把“审核”衍变为“审批”,“要求复议”衍变为“强制性变更”。
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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